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与今日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构建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在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日益尖锐复杂的情况下,针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加强网络安全综合治理的关键手段。从全球来看,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成为各国防范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的通用做法。
成都云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祺科技”)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总结出,国家今年增加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视程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决定网络安全,同时在网络安全审查重点第九条第二点中强调,“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并认为其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风险。
由此可见,在网络安全审查中,保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将作为重要评定依据。这也就在要求网络运营者预先评估,完善其业务连续性制度,做好网络安全审查准备工作。那么如何才能有效保证数据中心的业务连续性?云祺科技科技建议:
1 建 立 专业的 容灾备份 系统
信息系统属于企业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对于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灾备是最基础的技术需求,几乎所有的信息资产都需要灾备保护,以确保在任何意外故障情况下,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云祺为重要业务系统提供虚拟机、数据库、文件的定时备份、实时备份、异地备份、恢复等容灾备份解决方案,保障用户业务系统高可用。
2 定期灾难恢复演练
从用户终端到服务器、存储器、甚至包括机房环境,需要做定期灾难恢复演练。灾备预案、预案演练、预案维护,风险和灾难规避评估、确定整体恢复策略,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将数据中心业务中断的风险有效降低。
云祺容灾备份解决方案在生产环境中构建一个隔离的、可验证的灾难恢复演练区域,在不影响现有生产环境的前提下,用户可将多个已备份的级联关键业务虚拟机配置到同一个灾难演练预案中,通过可视化的配置和操作即可快速的执行整个灾难演练计划,从而确保了灾难发生时,能够正确的恢复关键业务,同时实现备份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可用性验证。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开展严格的安全审查防堵安全漏洞和隐患,是国内现阶段防范安全风险的适时之举,也是各国防范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的通用做法。云祺科技也会持续关注国家网络安全发展动态,全力支持国家网络安全发展。